2017年湖南事業(yè)單位考試指導:共同犯罪的理解與備考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2017年湖南事業(yè)單位考試指導:共同犯罪的理解與備考。湖南公務員考試網(wǎng)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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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全國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時不時的會考察一下共同犯罪,對于該知識點考察的頻率較高。因此,湖南公務員考試網(wǎng)小編借此文向大家詳細闡述下共同犯罪的相關(guān)知識點和分析其考法運用。
何為共同犯罪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gòu)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僦黧w條件。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里同學們要與犯罪主體的知識點聯(lián)系起來學習,尤其要注意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時,只對8種行為承擔責任。所以比如兩個15歲的人共同去盜竊,這樣算不算共同犯罪?肯定是不算的,因為沒有達到責任年齡。再比如一個30歲的人帶著8歲的小孩去搶劫,這樣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為需要兩個以上(包括本數(shù))的人都要達到年齡,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②客觀條件。即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此處的共同可以理解為為了同一個犯罪目標而努力,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罪犯從事的可能是不同的犯罪活動,比如有的負責放風,有的負責引開保安注意,有的人負責實施搶劫等,但是最終他們是為了同一個目的,都是希望能搶劫成功。所以最后他們都定罪為搶劫罪。
、壑饔^條件。即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過失或者雙方均為過失的,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如果兩個人碰巧同時對同一人犯罪,這樣能不能算共同犯罪呢?不能,此時叫同時犯。所以需要我們好好理解下什么叫“共同的”,所謂“共同的”就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之間有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說白了就是得商量一下,商量好后按照預定計劃實施犯罪,這樣才叫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據(j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國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并對之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
1.主犯。主犯是指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領(lǐng)導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三類:①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團犯罪中起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的犯罪人。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②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和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這類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
2.從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的共同犯罪人。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對于教唆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此處的考點主要在于不同的角色的處罰不同,同學們在備考時要認真記憶。
在這里給大家出一道題,來檢測下學習效果。
(不定項)甲(35歲)和乙(35歲)離婚,育有一女丙(8歲),離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媽媽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聽從甲的話,乙中毒而死,享年35歲。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甲應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D.甲應判教唆罪從重處罰
【答案】C。解析:由于丙才8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能力,因此甲和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不選。由于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無法成立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因此B也不選。我國沒有教唆罪,因此D也不選。本題中,可以把丙視為一種犯罪工具,甲借一個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丙之手,把乙殺死,甲是間接實行犯,因此應對甲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故本題答案為C。
希望各位同學讀罷此文,能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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