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刑法的主刑與附加刑
根據歷年時間安排,湖南公務員考試網預測,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將在2018年3月開始啟動,屆時報名工作將隨后展開,有意向報考湖南公務員考試的考生可提早做好備考工作。歷年湖南公務員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考生可結合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用書備考。
公務員考試行測中的常識判斷部分法律常識是重要考點,讓考生頭疼不已。法律常識知識點多,專業(yè)性強,要想得到高分,必須靠平時一點一滴的積累,因此,及早著手備考是很有必要的。為了方便大家備考,湖南公務員考試網特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識中比較重要的基本概念,供考生參考。
1.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罰方法。對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可以少關押一些人,避免監(jiān)獄關押可能帶來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違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40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zhí)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條規(guī)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拘役與拘留是不同的。拘役是刑罰方法。治安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但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適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fā)給報酬。
《刑法》第44條規(guī)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時,其最長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最長不能超過25年。
《刑法》第47條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從其性質上講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可以爭取通過減刑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獲得假釋,從而不至于終身關押。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這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缎谭ā返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兩種執(zhí)行制度,一種是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另一種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簡稱死緩)。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2.附加刑
。1)罰金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與行政罰款是不同的。罰金是刑罰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對構成犯罪的人或單位適用;而罰款是行政處罰,它由公安機關等有關的行政機關對只有一般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人或單位適用。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刑法》第58條第1款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這就是說,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執(zhí)行期間也就當然地不享有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4)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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