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時事新聞:認定“見義勇為”多一些寬容吧
2016年6月10日,來自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來到郫縣(現(xiàn)稱成都市郫都區(qū))安德鎮(zhèn)出游。在此過程中,肖及喻落水,張正祥和于強聞訊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僅有喻春祥一人生還。之后,張正祥及于強的妻子,為幫助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間奔波,卻被告知,由于其所救為同行好友,屬于“履行特定義務”,因而無法認定。
原因是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guī)定,于強和張正祥所救人員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體出游屬于一種“邀約”,因此屬于“履行特定義務”,所以,不屬于見義勇為。并且該條例中將“見義勇為”定義為“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由于我國還沒有出臺全國性的關于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此事件發(fā)生在成都,因此需要按照四川省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的確,就“見義勇為”的界定而言,各地方性立法都給出了自己的解釋,雖立法宗旨區(qū)別不大,但具體內涵還是有所區(qū)別,這也導致各地認定、補償或有區(qū)別,令當事人感到不公平。
縱觀各地的見義勇為的立法,主要是圍繞“獎勵”和“保障”兩個關鍵詞進行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好人們”流血不流淚,不至于因見義勇為陷入困擾,阻礙人們行善的積極性。各地對于見義勇為立法的探索對于進一步發(fā)揮法律的作用也是一個良好的先導。可對于具體的細節(jié)性的規(guī)定要使每個省市做到標準統(tǒng)一,目前也不現(xiàn)實,因為每個區(qū)域的經濟文化發(fā)展畢竟存在差異,有關人員如果是依各自的條例進行判斷,也不該受到苛責。
但必須注意到,法律的公正價值不會因為地方不同而存在差異,法律不僅平等地對待每個公民的行為,也平等對待公民每個行為中所包含的善與惡,既要讓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要保護公民獲得獎勵的權利。
法律包括懲惡亦包括揚善。遺憾的是,實踐中每每提到法律,人們總是將其與處罰相聯(lián)系,民眾少有從法律中得到激勵而努力參與到法律中來,僅僅是被動地適應法律所設定的秩序。而這卻是守法最基本的要求和底線,是守法的最初級形態(tài)而已。
在經濟越來越發(fā)達,人權保障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的現(xiàn)代社會,法律需要制裁與激勵并存。法律不能僅當“惡人”,法律也不僅僅是善與惡的裁判者,法律也要做獨立的行善者。而獎勵見義勇為就暗含了法的行善與激勵功能,立法通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鼓勵人們追求向善的一面,這也使得人們能夠以新的視角認識法律。
我們可以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對于見義勇為的善舉,也應當給予更多的寬容與善待。法律雖然不強人所難,但是獎勵并揚善的法治思維不可或缺。如此一來,我們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不妨寬容,再寬容一些。不要再找什么特定義務的理由了,因為如果這兩位犧牲者沒有施救,他們又會承擔何種特定義務帶來的后果呢?根本沒有,不可能有!踅饾蓜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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