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時事新聞:消除奇葩證明,不妨從繼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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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證自明”。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證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
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證明”,聽起來匪夷所思,卻真實發(fā)生在宜昌市民徐義清身上。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產(chǎn)繼承過戶到自己名下,從去年3月開始,他先后到當?shù)毓C處、社區(qū)居委會、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但折騰一年多,事情仍沒辦成。
父母沒留遺囑,徐老漢要繼承這套房產(chǎn),至少要證明兩件事情。一是父母已經(jīng)去世;二是其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者不存在別的繼承人。《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論上,父母的繼承人包括徐老漢和他的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為了排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繼承權,就需要證明他們已經(jīng)死亡。表面看,相關部門要求徐老漢開具祖父母的“死亡證明”,似乎于法有據(jù),事實上卻讓他陷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之中。難道開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就沒辦法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嗎?難道法律真就這樣不通人情事理嗎?
其實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明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jù)徐老漢及其父母的年齡,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歲的人實為罕見,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經(jīng)死亡。也就是說,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證自明”。
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證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為治理群眾“辦證多、辦事難”問題,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優(yōu)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通知》,“奇葩證明”亂象有所改觀,但仍然在一些地方、一些領域頻現(xiàn),繼承領域便是其中之一。
生活中,逝者留下遺產(chǎn)是常態(tài),但國人還沒有留遺囑的習慣,這使得很多人要像徐老漢這樣通過“法定繼承”乃至訴訟來繼承遺產(chǎn)。繼承領域的“奇葩證明”無疑給公眾帶來極大的不便。消除奇葩證明,不妨從繼承領域開始。
首先,要清除不必要的證明,對于一些不證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其次,要清除不必要的重復證明,一份證明能夠解決的事情,不能要求群眾再提供其他證明;再者,要減少群眾證明的程序與成本,通過信息公開、一站式查詢等措施,讓群眾少跑路;最后,要實現(xiàn)一證多明,通過各職能機關的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xiàn)群眾只要拿著身份證就能證明各類相關信息。實際上,其他領域奇葩證明的消除之道,也莫過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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