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九章
第九章 刑罰的體系
第一節(jié) 刑罰的體系概述
一、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是指國家以有利于發(fā)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為指導原則,通過刑法的規(guī)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二、刑罰體系的特點
我國刑罰體系,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體系完整、結構嚴謹。
(二)寬嚴相濟、目標統(tǒng)一。
(三)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節(jié) 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
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獨立適用時附加適用主刑。
這里分別介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5種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qū)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二)管制的適用對象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適用于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guī)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四)管制的執(zhí)行
刑法第38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zhí)行機關應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并且發(fā)給本人解除管制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適用對象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
(三)拘役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拘役的執(zhí)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不?鼐徒?蔥小?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于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于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guī)定了法定刑的,都規(guī)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guī)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guī)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guī)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于罪行比較嚴重,情節(jié)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等。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計算
刑法第45條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guī)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其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guī)定從判處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zhí)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fā)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
(四)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場所和執(zhí)行方式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其他執(zhí)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無期徒刑
(一)無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這體現了無期徒刑作為刑罰的懲罰性。
2、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無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內容上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這體現了無期徒刑矯正、教育罪犯,使之成為社會新人的積極作用。
(二)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三)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
根據刑法和監(jiān)獄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jiān)獄或者其他場所執(zhí)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guī)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zhí)行10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二)死刑的適用對象
刑法第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就是通常所說的罪大惡極。罪大是指犯罪性質和后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的體現;惡極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特別大,是罪犯的一種主觀心理,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蓄意實施嚴重罪行,喪盡良知,不思悔改,極端蔑視法制,仇視社會。作為死刑的適用對象的罪犯應當是罪大與惡極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不能適用死刑的犯罪主體
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zhí)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四)死刑的判決、核準和執(zhí)行
1、死刑的判決、核準程序。我國刑事法律對死刑的判決和核準程序作了特別規(guī)定。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
2、死刑的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guī)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zhí)行。
(五)死刑緩期執(zhí)行制度
1、刑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制度,簡稱死緩,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死緩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個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死緩沒有適用的獨立性,所以刑罰體系中沒有規(guī)定死緩。死緩只有在對罪犯判處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適用的可能性,可見死刑是死緩的前提條件。凡是可以判處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適用死緩;沒有規(guī)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適用死緩。死緩作為一種刑罰制度沒有確定的結果,只有導致兩種結果出現的可能性,即經過2年以后,或者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執(zhí)行死刑。
2、死緩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48條規(guī)定,適用死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罪該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它表明適用死緩的對象和適用死刑的對象均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適用死緩的問題。
其二,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這是區(qū)分死刑緩期執(zhí)行與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原則界限,是適用死緩的本質條件。法律對這一條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主要*審判機關判斷。
3、死緩的執(zhí)行場所。死緩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罪犯,根據監(jiān)獄法第2條的規(guī)定,在監(jiān)獄內執(zhí)行刑罰。
4、死緩期滿后的處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后,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guī)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5、死緩期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1條規(guī)定,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節(jié) 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附加刑。根據刑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guī)定,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沒收財產、驅遂出境。
一、罰金
(一)罰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則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
罰金刑屬于財產刑的范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于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guī)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guī)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jié)相適應。
(二)罰金的適用對象
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既可適用于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于處刑較重的犯罪。
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于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guī)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guī)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規(guī)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guī)定了罰金。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guī)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罰金的適用方式有以下四種:
1、單科式。刑法規(guī)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
2、選科式。罰金作為附加刑,既可附加適用,又可單獨適用。
3、并科式。我國刑法中的并科罰金,幾乎都是必并制。
4、復合式。復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并處同時規(guī)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四)罰金的數額
刑法在總則中規(guī)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而在分則中,則對罰金數額的裁量作了多樣化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1、無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僅規(guī)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guī)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jié)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2、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五)罰金的繳納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guī)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
2、限期分期繳納。
3、強制繳納。
4、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和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
從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廣泛。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對象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對象。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
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4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zhí)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五)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三、沒收財產
(一)沒收財產概念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屬于一種財產刑,也是我國刑罰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種。
刑法總則第三章第八節(jié)對沒收財產作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中,又對適用沒收財產刑的具體犯罪作了規(guī)定。
(二)沒收財產的適用對象
刑法分則規(guī)定有沒收財產的條文共50余個,主要適用于以下幾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對所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嚴重的經濟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對某些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嚴重的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罪中,有5個條文規(guī)定適用沒收財產。
4、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條規(guī)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第383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等,也規(guī)定有適用沒收財產。
(三)沒收財產的范圍
沒收財產的范圍,是指刑法規(guī)定犯罪人的哪些財產可以沒收,哪些財產不能沒收的范圍。
我國刑法第59條運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對沒收財產的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根據這些規(guī)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四)沒收財產的方式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jié)規(guī)定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他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
2、并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并科規(guī)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必并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并處沒收財產。二是得并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五)沒收財產的執(zhí)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法第60條規(guī)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債務。
2、必須是正當的債務。非正當的債務,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四、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驅逐出境作為一種刑罰方法,只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而不適用于犯罪的本國人,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
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具體適用時,要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以及外交斗爭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標準是:罪行較輕、不宜判處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驅逐出境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對于罪行嚴重,應判處有期徒刑的,必要時也可以附加判處驅逐出境。
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zhí)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