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損壞大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深圳鹽田區(qū)3月時花費160萬元翻修當?shù)?座天橋,數(shù)月之后,其中5座出現(xiàn)不同程度質量問題,媒體稱該項目經(jīng)層層轉包實際造價僅25萬元。深圳官方回應稱,該項目不存在轉包,25萬元僅是勞務費,材料費即已81萬元,稱出現(xiàn)損壞主要因天氣問題(11月15日《中國青年報》)。
對于上述已經(jīng)破損的大橋,目前就是一個極為尷尬的局面。公眾認為該項目存在嚴重違法的“轉包”問題,但當?shù)毓俜絽s矢口否認;公眾質疑這幾座橋梁存在質量問題,當?shù)夭块T卻回應稱“主要是天氣原因”。如此“辯解”就近乎于“扯皮”,在基本上難拿到究竟“是不是天氣”的證據(jù)之下,質疑者和辯解者最終只能是“打嘴仗”,究竟誰來擔責也無法說得清。
筆者以為,類似推諉責任的現(xiàn)象不能再繼續(xù)下去了,為避免國有資產(chǎn)項目投資今后繼續(xù)“打水漂”,有必要在工程項目領域實施“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什么原因也無論是否“分包”、“轉包”,也或是不是類似的鐵路項目中“騙子承包”、“廚子施工”,公眾大可只看結果不問過程。只要設計是50年的橋梁,才三五年就垮掉了,無論什么原因都要拿“項目方”或相關部門開刀。
譬如上述花費160萬元翻修的6座天橋,即使真有天氣因素,為什么翻修之初無人考慮PU膠膨脹系數(shù)與鋼板膨脹系數(shù)不一樣的問題?部分市民有亂扔煙頭、推自行車不走自行車坡道等行為時,監(jiān)管在哪?其實,即使是按照“過錯推定責任”讓相關部門為此擔責,也并不冤。
在公共項目建設領域推行“過錯推定責任”有利于增加政府官員責任心,也有利于增強官員官德和“恥感”。在韓國和日本的官員中,每涉及重大公眾事件,相關官員大多主動“引咎辭職”,2009年因一次“負面事件”,韓國前總統(tǒng)盧武鉉竟然選擇跳崖自殺。除說明該國官員普遍“羞恥感”較強和公眾監(jiān)督強大之外,與當?shù)毓姾蜕鐣晳T性苛以官方以“過錯推定責任”有關。我的意思就是,在目前一些無賴式的官員總習慣性找“藉口”、“踢皮球”的時候,就應苛以一個讓他們避無可避的責任。無論怎樣,無論什么原因,只要在設計或施工年限內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官方”就必須為此擔責,這才是責任政府的高度體現(xiàn)。